• 第 四 章 罰則
  • 第 15 條
    擅自附掛纜線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通 知限期補提申請或拆除,逾期未依通知辦理者,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16 條
    業者附掛纜線未依第三條第四項施工管理辦法辦理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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