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2 條
    未於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前,檢具資料、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或其他符 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改善。
  • 第 2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4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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