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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辦理優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4191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
四、為辦理本選拔及表揚活動,本處應公告作業方式,載明選拔表揚類別及員額數、參選資 格與方式、應備文件及評選程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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