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預防火災、有效管理建築物之用電安全、避難 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權人: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 人者,為其負責人。 二、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指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安全設備動作性能試驗,以及實施自衛消防編組等演練。 本自治條例有關建築技術及消防安全設備用詞,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詞定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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