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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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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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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標準所稱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指殯葬處所經管各項殯葬設施及提供之 殯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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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使用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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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死亡者設籍於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 之直轄市、縣(市),申請使用本市殯葬設施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臺北市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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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916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