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
  •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指殯葬處所經管各項殯葬設施及提供之 殯葬服務。
  • 第 4 條
    使用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 第 5 條
    死亡者設籍於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 之直轄市、縣(市),申請使用本市殯葬設施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臺北市政府公告之。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