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
    使用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