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第 3 條 臺北市士林官邸正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納入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專戶。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