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一)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所考察事項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 (二)三年內不得至同一地點考察相同或類似之主題,但確屬業務需要且經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三)可由國內機構、函電或上網取得資訊之事項,不應安排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考察。 (四)考察天數、人數應力求精簡。亞洲地區以不超過七天、歐美地區以不超過十二天 為原則。 (五)姐妹市之純聯誼出國及赴大陸地區,非屬業務需要並經專案核准者,一律停辦。 (六)各一級機關配合臺北市議會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考察,每年最多一次、以二人為限 。自費隨團參加者,亦同。 (七)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含府級長官及協辦機關人員者,其經費應由主辦機關統一 編列。 (八)因業務需要安排里長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考察時,應於年度計畫編列。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考字第101317760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