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係指本處所屬景美、信義、北投就業服務站及 西門就業服務站之萬華臺所提供之就業研習教室。
  • 四、本處場地以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個案討論或團體工作等活動,並僅 提供承辦本處就業促進研習課程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 五、本處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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