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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係指本處所屬景美、信義、北投就業服務站及 西門就業服務站之萬華臺所提供之就業研習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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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場地以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個案討論或團體工作等活動,並僅 提供承辦本處就業促進研習課程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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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法規名稱: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秘字第10634693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第3、4點條文及附表;並自106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場地使用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場地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