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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妥適運用民間捐款,並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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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館接受之民間指定用途捐款,存入「臺北市立美術館保管款帳戶」,以代收代付方式 處理運用,經費收支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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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接受捐款者指定用於下列支出用途之捐款,本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一)興建或改善本館館舍、設施之軟硬體。 (二)推動本館國內外展覽、教育、行銷推廣等相關業務。 (三)本館相關出版品之發行或印製。 (四)專題研究計畫及各項研討會之執行。 (五)典藏品之購置及保存維護。 (六)辦理藝術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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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捐款支用流程: (一)本館各業務組室支用民間捐款,應填寫支用計畫表(如附件 1),經民間捐款管 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始得支用經費。 (二)計畫執行完畢,應填寫支用查核表(如附件 2),包含經費運用成果報告及支出 明細,並檢附相關核銷文件,提送當年度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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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捐款者得由本館頒發感謝函,或宣傳其參與之捐款活動與成果以彰顯捐款事蹟,但不得 增加本館經費負擔。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接受民間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3706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05年9月23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接受民間捐款支用管理運用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接受民間捐款管理運用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