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臺北市地政講堂(以下簡稱本講堂)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講堂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