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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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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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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適用範圍包括臺北市市政大樓 1 樓中庭與其周邊場地及市民 廣場(以下簡稱各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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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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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 徵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由本府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合辦(共同主辦)者,場地使用費依 收費基準表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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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場地開放使用所收取之使用費,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秘公字第112300620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