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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 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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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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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以下稱各場地),指本處各劇 場「城市舞台、親子劇場、文山劇場、大稻埕戲苑(含曲藝場)」、 展覽室、排練室、簡報室、教學小劇場及本處指定之其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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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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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得免繳使用費、保 證金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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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推字第11160069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