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北市客一字第1083001193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
三、本基準適用範圍為臺北市客家文化會館、臺北市客家藝文活動中心之 會議室、教室及臺北市客家圖書影音中心一樓舞台區與地下一樓研討 室。
四、本會場地收費基準如附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