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 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 (二)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由本府各機關 學校以公文來函申請並經本會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 (三)協助本會執行業務所辦理之客家語言教學、客家文化推廣或其他之 活動,得依規費法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免徵場地使用費之基本 費並減徵水電費。 (四)一次申請同一場地、同一時段連續使用達 12 次以上(含 12 次) ,場地使用費按長期使用之收費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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