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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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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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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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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使用本場地,得免徵使用費、保證金及其 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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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折扣優惠 (一)使用非假日之上、下午時段者,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以八折計收。 (二)每週定期使用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以七折計收 。但每次使用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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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場地開放使用所收取之使用費,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同區行政中心禮堂場地收費基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北市同秘字第10130781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1年4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