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借用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處得終止之,並停止其借用權限半年 ,借用單位並應立即返還所借用之輔具: (一)使用情形或對象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二)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三)違反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 (四)故意損壞就業輔具者。 (五)將就業輔具轉租、借他人使用者。 (六)其他不法行為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