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治字第1073008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 10 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各區公所。
三、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場地使用費,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