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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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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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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臺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包括測量資料、登記資料及地價資料;其 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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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臺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光碟片提供時,每片光碟片另收取材料 費新臺幣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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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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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1403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