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第 3 條
    臺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包括測量資料、登記資料及地價資料;其 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4 條
    臺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光碟片提供時,每片光碟片另收取材料 費新臺幣十五元。
  • 第 5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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