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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勞能字第111600609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增訂第8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二、本基準所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場地(以下簡稱本 場地),指本院所提供之實習場及訓練場。
五、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八、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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