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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協助行銷之電影片製作或發行業者,應於上映日之三十天前,檢 附下列文件向電影委員會申請: (一)「臺北市合作行銷電影片」申請表一份。 (二)文化部核發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或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正本。 (三)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上片三天前)。 (四)電影製作公司與發行公司、所有臺北市上映戲院合約證明書正本各 一份(上映戲院合約證明書正本上片前三天提出即可)。 (五)上片行銷宣傳企畫書。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行銷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330279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3年9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