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內政部 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但經授權於網路下載一定範 圍之資訊,免收費用。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