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 第 67 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得以符合各身心障礙類別服務需求模式提供。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協助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轉銜。
  • 第 68 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 第 69 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內容如下: 一、自立生活能力增進及支持,包括個人生活協助服務、財務及時間管理 、交通及輔具資訊協助。 二、合適住所之協助及提供,包括協助住所租賃、無障礙環境改善。 三、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 四、健康支持服務,包括保健諮詢、陪同就醫。 五、同儕支持。 六、社會資源連結及協助,包括就業支持、就學及經濟協助、專業服務。 七、其他自立生活相關支持。
  • 第 70 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符合各身心障礙類別需求,得視需求由同儕支持員、 個人助理、服務督導、社會工作人員所組成之團隊提供服務,並聘專任或 特約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同儕支持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之需要至多以一比十遴用;個人助理同 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其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 遴用,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
  • 第 71 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身心障礙者及同儕支持員共擬訂 自立生活計畫,建立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方式,協助其實現自主生活時所 需之各項人力協助,並依其需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個人助理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於活動與社會參與中所需之協助,且不得 以外籍看護工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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