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課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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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學校得就課後照顧之全部或部分自行或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 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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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課後照顧服務應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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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管理辦 法之規定或具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國民中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 二、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理、代課教師。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 括在內。 五、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 、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學校、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課後照顧時,應視學生需要,增置 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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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及協調辦理身心障礙者課後照顧服 務,必要時,並得跨校指定辦理。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40700501號令修正發布第2、39、92條條文;增訂第七章之一及第62-1~62-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