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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03)北市訓一字第10330866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04年1月1日實施
第 4 條
各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公訓處服務對象為機關(構)、學 校、團體等(以下簡稱申請人),並以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為優 先;公教人員個人得申請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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