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指本中心 第三樓及第四樓之集會堂、第四樓之四0一及四0二教室、第八樓之 八一三、八一四、八一五、八一六教室及桌球室、第九樓之健身房、 第十樓之跆拳道教室、空手道教室、柔道教室、有氧舞蹈教室、綜合 舞蹈教室及第十一樓之體育館。
  • 四、本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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