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教育人員積極投入校 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調查工作及協助執行業務相關工作,執行性別 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之教育人員(含專 任、兼任、代課、代理教師、教官、職員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校 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調查工作及協助執行業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
  • 三、教育人員前一學年度內擔任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小組 諮詢委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之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參與諮詢達十人次以上者,核予嘉獎一次。 (二)參與諮詢達三十人次以上者,核予記功一次。 (三)參與諮詢達六十人次以上者,核予記功二次。
  • 四、教育人員前一學年度內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之獎勵標準及額度 如下: (一)參與校內外(涉及校內人員,以下同)調查達二案或跨校(無涉及 校內人員,以下同)協助調查達一校以上者,核予嘉獎一次。 (二)參與校內外調查達三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二校以上者,核予嘉獎二 次。 (三)參與校內外調查達六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四校以上者,核予記功一 次。 (四)參與校內外調查達九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六校以上者,核予記功二 次。
  • 五、教育人員前一學年度內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之獎勵標準及額度 如下: (一)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性平會)主任委員:每學 年辦理成績優良者,核予嘉獎一次。 (二)學校性平會執行秘書:每學年辦理成績優良者,核予嘉獎一次;有 具體推動事蹟或協助處理調查事件,足資表率者,每學年核予記功 一次。 (三)其餘協助學校性平會業務推展有功人員:每學年核予各校至多十次 嘉獎,由各校視實際業務辦理成績優良情形,每人核予嘉獎一至二 次。
  • 六、為鼓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協助本市校園性別事件之諮詢及調查處理工 作之熱誠,並有效提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成效,本局應將教育人員 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諮詢及調查工作之情形,列入校長及主任甄選積 分或特別加分項目。
  • 七、為鼓勵學校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積極薦派校內人員取得校園 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本局得將取得高階培訓結業證 書名額,列入校長遴選之依據。
  • 八、如學校及所屬教育人員於前一學年度內涉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四十四條之違規案件,則當學年度不予 敘獎。 如教育人員於前一學年度內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 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 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則當學年度不予敘獎。
  • 九、學校應每學年填具彙整表(如附表)並檢附佐證資料,依校內程序辦 理敘獎事宜。 另校長敘獎應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敘獎建議名冊 以免備文逕送至本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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