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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項類別 (一)創新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尚未推行 過之具體創新作為,且有初步成效者。 (二)精進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已執行之 創新作為,且已有具體成效者。 (三)跨域合作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跨機關研提本 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之創新作為,且有成效者(跨機關指本 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中央或地方 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間社團或法人等非委託 其執行之合作案件)。 (四)美學融入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已執 行或尚未推行過並融入美學之創新作為,且具有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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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數量 本府各一級機關自由提案(含所屬機關,各區公所併由本府民政局統 一推薦),提案數量上限如下: (一)創新獎及精進獎:合計至多六案。 (二)跨域合作獎及美學融入獎:至多各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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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審作業 (一)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 召集本府相關機關代表及各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二)評審流程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評審,各階段通過案件數量如下 : 1.初審入圍:創新獎及精進獎至多各取十二案,跨域合作獎及 美學融入獎至多各取八案。 2.複審決選:創新獎及精進獎至多各取特優三案、優等三案及 佳作三案,跨域合作獎及美學融入獎至多各取特優二案、優 等二案及佳作二案。 (三)評審方式、評分指標及機關薦送之提案表格式,由本府研考會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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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點、第六點 及第八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研服字第1133003302號函修正第5、6、8點條文、第9點條文之附件;增訂第13點條文;除第5、6、8點條文自114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