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 條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 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書面連 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舉委員會提 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書面連署人名冊格式,應依規定逐欄填寫,以正本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並分行政區裝訂成冊。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 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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