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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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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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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標準適用於體育局所轄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桌球室及永春 活力館(以下簡稱各場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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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各場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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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各場館門票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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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40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