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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40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於體育局所轄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桌球室及永春 活力館(以下簡稱各場館)。
第 4 條
各場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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