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本館場地申請使用之用途及限制:場地使用以符合社會教育、藝文之 演講、展覽、音樂會、研習、會議、比賽、典禮等用途為限,不提供 內含餐飲、宴會性質之申請。
  •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 函申請並經本館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函申 請並經本館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場地使用費以 8 折計收。 (四)其它政府所屬機關(構)、學校申請使用,經本館核准者,場地使 用費以 8 折計收。 (五)連續使用 2 個時段(限總館演講廳、會議廳、西湖分館音樂廳、 啟明分館音樂廳、李科永紀念圖書館會議廳及各展覽室),場地使 用費以 8 折計收。 (六)本館總館演講廳、會議廳之彩排、布置時段,場地使用費以 5 折 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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