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順利辦理就業甄選各項業務,協助用人單位招考 人才,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三條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四、本處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原則: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報府同意者,及專業技工、工友經報府同意 自行遴僱者,且需求正取人數未達二十人,或需求人數在二十人以上但僅以口試 方式甄選者,由本處按月彙整各機關需求職缺及人數,每月定期辦理口試甄選作 業。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 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報府同意者,及專業技工、工友經報府同意 自行遴僱者,需求人數在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且於前一年度回覆須運用口 試以外之甄選方式招考人才者,由本處及用人單位等相關單位組成甄選委員會, 共同決定甄選方式及各項工作期程後,擇期專案辦理特殊考試甄選作業。 (三)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招考 倘遇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就業甄選時,本處得視其錄取人數、辦理方式及工 作期程予以評估後,決定是否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或逕以本處一般雇主求才 模式,推介符合資格者,供用人單位自行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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