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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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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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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本館場地,指第 1 演講室、第 2 演講室及第 3 演講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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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館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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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館場地之使用,以本館開放時間為限。申請使用場地許可,應於 1 4 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並於核准通知後 3 日內繳交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完成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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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來文經本館同意者,免繳場地使用費、保 證金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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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館場地使用以符合社會教育、公益慈善及文化藝術活動為原則或經 本館核准者。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場地收費基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社字第10232758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2年3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