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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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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 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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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場地(以下稱林安泰古厝) ,指林安泰古厝之「前埕廣場」、「書房」及「戶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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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安泰古厝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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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使用費、保證金 等其他費用。 (二)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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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安泰古厝各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場地收費基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北市民宗字第10130238300號公告訂定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