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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北市民宗字第1023103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2年4月18日生效
四、林安泰古厝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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