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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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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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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定場地適用範圍,包括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之「前 埕廣場」、「書房」、「戶外空間」及「行動餐車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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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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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 費用。 (二)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減徵百分之三十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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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宗字第10760242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7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