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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民宗字第1116022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三、本基準所定場地適用範圍,包括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之前埕 廣場、戶外空間及行動餐車攤位。
四、各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五、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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