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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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 ,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 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 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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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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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30030131號令發布定自104年2月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