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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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 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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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 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 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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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9231號令修正公布第25、37、54、55條條文;增訂第54-1條條文;除第54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