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以 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 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 免附送有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