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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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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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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場地,指位於孔廟園區明倫堂內部之劇院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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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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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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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場地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孔廟 4D 劇院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民宗字第109601974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