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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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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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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場地,指位於孔廟園區明倫堂內部之劇院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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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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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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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場地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孔廟劇院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民宗字第11260211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5點條文、第4點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臺北市孔廟4D劇院場地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孔廟劇院場地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