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小組應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訂定年度查核計畫,並循序簽報核定。 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查核標案預估件數:依工程會公共工程雲端系統前一年十 二月十日所載本府在建工程標案件數彙總後,預估查核標案件 數。 (二)查核委員名單資料庫。 (三)年度查核所需經費:依前二款之查核標案預估件數、查核委員 及工作人員數估算。 本小組每年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之標案件數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屬新 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 )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且各規模之工程應查核件數如下: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 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 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件 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之查核標案件數,必要時得報經市長核准後,予以調整,並報工 程會備查。 第二項所定金額,為採購標案之預算金額。複數決標項目之標的不同 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 五、標案查核之選取採隨機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擇取 辦理: (一)工程會交辦案件。 (二)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設計畫工程。 (三)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 (四)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五)公共工程雲端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工程。 (六)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交查之工程。 (七)審計稽核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八)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九)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案件。 (十)民眾或廠商檢舉、媒體報導或有資料顯示疑有違失或異常之工 程標案。 (十一)決標標價偏低、履約進度明顯落後或多次、大幅變更契約之 工程標案。 (十二)有資料顯示品質欠佳之工程標案。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者。 機關得視需要,提出工程施工查核需求,供本小組作業參考。 於辦理施工查核作業前,經選取查核之標案,已辦理終止、解除契約 或已竣工者,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機關)應備妥經其確認之相關 文件,通知本小組取消查核。
  • 十五、為順利業務推行,得請各機關依規定填報工程會公共工程雲端系統 ,並指定專人為聯絡窗口,俾利聯繫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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