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執行醫療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並依據衛 生福利部函頒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特訂定本 原則。
  • 三、醫療機構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本原則,並依規定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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