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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服務員事務費核發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綜企字第10430909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附表一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服務員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服務員事務費核發要點)
三、原服員事務費每區每月依行政區原住民戶數比例支用,請領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一 千二百五十元至二千元整,其支用項目及範圍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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