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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園區各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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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使用場地如有逾原訂申請使用時間,應於使用結束日起十日內 繳清逾時使用之場地使用費。 申請人使用場地,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 定。申請人如依第五點第二項預繳場地使用費後,有部分申請使用之 場地、設施或器材未實際使用,於經本局認無毀損之情事,無息退還 溢繳之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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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園區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 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活動。 (二)本府(局)主辦之活動。 (三)全國性體育活動。 (四)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活動。 (五)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等活動。 (六)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體育園區各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9)北市體設字第1093015680號令修正發布第7、8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