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園區各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本園區各場地使用之申請,應於使用日之十日前為之。但有不即使用 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之不可預見之緊急重大事由者,應於使用日 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除前項但書情形,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為之者外,申請人應於核准處 分送達後五日內,繳交其他使用規費並預繳場地使用費,始得使用場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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