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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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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陳情請願及危安狀況研判分析處理: 主辦單位接獲民眾可能利用活動進行期間,藉機陳情請願、抗爭滋擾、製造糾紛或進行 危害破壞情資時,應迅即協調相關單位適採處置措施並知會政風室,必要時陳報機關首 長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或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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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體維護措施: (一)主辦單位應參照「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臺北市辦理各項 活動作業要點」,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評估有關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 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必要時,得召開前置會議或安全演(訓) 練。 (二)主辦單位詳訂活動實施計畫,妥適分工編組,明確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 (三)聯繫轄區警察與消防機關:主辦單位得視活動實需,事先協調轄區警察與消防機 關預置警消單位人力因應或行文請求派員到場支援,於與支援勤務警察編組單位 任務聯繫時,協請提供所需有關資訊,並瞭解警勤支援內容。 (四)實施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事項:活動開始前,主辦單位應實施會場安全檢查,並 於檢查後派員加強監視、巡邏,以確保安全;如經聯繫轄區警察機關提供警力到 場支援時,得協請會同辦理。 (五)蒐報預警性資料: 1.主辦單位隨時蒐集涉及本活動之可能危害破壞及偶突發事件預警性資料,並同 步通報局長及政風室;政風室並得協請當地調查處站、警察機關提供,以統合 相關情資。 2.如接獲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之預警資訊,應即反映業務主管單位統籌疏導,並妥 擬現場接待及處理等因應措施。 3.如接獲之預警情資涉及其他機關,適時通報該機關政風機構參考。 (六)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均應有危機警覺性,隨時觀察週遭狀況,並與政風室、警方 保持密切聯繫配合,以維活動順利進行。 (七)專案安全維護:國家元首、副元首、院長、市長及重要外賓蒞臨時,主辦單位、 安全維護小組及轄區警察配合隨扈人員等安全警衛單位,協助加強安全維護事宜 ,共同防範危害或驚擾之狀況發生。 (八)重大危安狀況通報:如有重大危安狀況應即陳報局長,並通報本府政風處副知法 務部廉政署,並視需要,即時以電話或簡訊等方式妥速通報。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辦理各項重大活動安全維護工作要領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政字第1076008217號函修正第1、6、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