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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里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補助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北市民治字第1053161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三、里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於任(聘)期屆滿或重新改選(聘)時,按當月在職日數 計算。但鄰長因解聘或辭職時,當月在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補助半個月,超過半個月 者,補助全月;里鄰長死亡時,補助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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